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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罰鍰之收入。 二、由就業安定基金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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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