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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 第14條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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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3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5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16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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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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