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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第6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當廣播、擴音。 二、電話騷擾。 三、任意敲擊房門。 四、無正當理由進入旅客住宿之客房。 五、其他有妨礙旅宿安寧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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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