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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 第13條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13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包含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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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
第3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確認客戶身分,並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
第10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一、…
第16條
本法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八條第五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五項及資恐防制法第十二條之裁…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記帳士:指依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領取記帳士證書並執行記帳士業務…
第3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確認客戶身分,並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
第4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其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
第5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評估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應瞭解客戶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以客戶背景、交…
第6條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為高風險者,應依下列規定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一、瞭解交易事項之…
第7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業務關係存續中之交易,依下列規定持續進行客戶審查:一、應詳細審視…
第8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自行辦理第三條至前條規定確認客戶身分作業,如法令或財政部另有規定得…
第9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保存期限,就受理客戶交易事項…
第10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一、…
第11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前條或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應申報情形,或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認有申報必…
第12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客戶及實質受益人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立客戶及…
第14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及其設立或登錄執業之事務所應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按其洗錢與資恐風…
第15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參加由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直轄…
第16條
本法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八條第五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五項及資恐防制法第十二條之裁…
第17條
本辦法除第十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12條
看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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