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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4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其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應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之範圍如下: 一、客戶為自然人者: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字號、職業、國籍、住居所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客戶為公司、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及其他組織方式之營利事業、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 (一)名稱、註冊地國、登記地址、實際之營業處所地址、聯絡方式及營業項目。 (二)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地址。 (三)控制權結構及實質受益人。 三、客戶為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受託人者: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地址及聯絡方式。 由客戶之代理人辦理委任者,應瞭解代理事實,並依前項規定確認代理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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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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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