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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除第十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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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