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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 第5條

前條申請案,由本部遴派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人員及遴聘具警政、法學、心理、教育、犯罪防治或詐欺防制相關經驗之專家、學者評審之,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初審:由本部遴派(聘)三人至五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必要時,得約晤申請之組織、團體或人員或至現場訪問。 二、複審:由本部遴派(聘)五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參考初審書面評審意見,評定入選名單。 三、核定:由本部依評定入選名單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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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辦理詐欺防制教育宣導工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定為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績效優良之組織、團體…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辦理詐欺防制教育宣導之政府機關(構)、學校、非營利組織、企業、民間團體(以下簡稱組織、團體)…第3條辦理詐欺防制教育宣導工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定為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績效優良之組織、團體…第4條申請核定為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績效優良之組織、團體或人員者,應於詐欺防制教育宣導工作完成後檢具申…第6條經核定為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績效優良之組織、團體或人員,由本部頒發獎牌、獎盃或獎狀,公開表揚。第7條經核定為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績效優良之人員隸屬於組織、團體者,由本部函請其所屬組織、團體,依相關…第8條經核定為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績效優良之組織、團體或人員,其事蹟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資格,已領獎…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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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