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
› 第3條
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 第3條
辦理詐欺防制教育宣導工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定為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績效優良之組織、團體或人員: 一、執行或推動詐欺防制教育宣導工作表現傑出或成效創新,有具體成果。 二、辦理本條例
第三條
第二項之事項或
第五條
業務之人員,協助民間團體利用其所屬之人力、物力、財力或技術資源辦理詐欺防制教育宣導工作,有具體成果。 三、辦理詐欺防制教育宣導訓練,培育宣導人才或提升防詐教學能力,有具體成果。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