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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 第5條

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及受保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二、作證之案件。 三、作證事項。 四、請求保護之事由。 五、有保護必要之理由。 六、請求保護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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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