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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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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 第9條
執行證人保護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或法院得依職權或依
第四條
第一項之人或執行保護機關之聲請,停止或變更保護措施: 一、經受保護人同意者。 二、證人就本案有偽證或誣告情事,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受保護人違反前條第二項應遵守之事項者。 四、受保護人因案經羈押、鑑定留置、收容、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移送監獄或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者。 五、應受保護之事由已經消滅或已無保護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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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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