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證人保護法
› 第6條
證人保護法 第6條
檢察官或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應參酌下列事項定之: 一、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受危害之程度及迫切性。 二、犯罪或流氓行為之情節。 三、犯罪或流氓行為人之危險性。 四、證言之重要性。 五、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個人狀態。 六、證人與犯罪或流氓活動之關連性。 七、案件進行之程度。 八、被告或被移送人權益受限制之程度。 九、公共利益之維護。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證人保護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