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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第10條

取得人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申報及公告案件,主管機關得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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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