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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第2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時,單獨或共同取得人(以下簡稱取得人)均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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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