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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第11條

取得人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而未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者,應自施行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等事項,並依該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申報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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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