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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第6條

取得人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時(以下簡稱取得日),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於取得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規定申報下列事項及辦理公告: 一、取得人之身分、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住所或所在地;取得人為公司者,並應列明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直接、間接對於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具有控制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住所或所在地。 二、申報時取得之股份總額及占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取得人為金融控股公司,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為金融機構者,取得人之子公司及關係企業持有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之股權情形。 三、取得之方式及日期。 四、取得股份之目的。 五、資金來源明細。 六、自取得日起前六個月之交易明細。 七、預計一年以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 八、有無下列股權之行使計畫,如有,其計畫內容: (一)自行或與其他人共同推動召集股東臨時會之計畫。 (二)自行或支持其他人競選董事或監察人之計畫。 (三)對於所取得股份之公司,處分其資產或變更財務、業務之計畫。 取得人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取得日起十日內,將前項應行申報事項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申報及公告;取得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取得日起八日內,將前項應行申報事項送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由被取得股份之公司於送達日起二日內代為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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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取得人為政府管理之退休與保險基金者,於持股計算基準日(以下簡稱基準日),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第11條取得人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而未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且…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時,單獨或共同取得…第3條本辦法所稱任何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其取得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第4條本辦法所稱與他人共同取得股份,指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取…第5條本辦法所稱取得股份不以過戶為取得之要件。第7條下列申報事項如有變動,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取得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主管機關依第三項…第8條取得人為政府管理之退休與保險基金者,於持股計算基準日(以下簡稱基準日),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第9條取得人向主管機關申報時,除應同時以副本通知被取得股份之公司外,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之股票已於證券…第10條取得人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申報及公告案件,主管機關得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第11條取得人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而未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且…第1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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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