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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與他人共同取得股份,指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 取得人間如有書面合意,應將該書面合意併同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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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