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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15條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保護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之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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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