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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7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下列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設立保護機構: 一、證券交易所。 二、期貨交易所。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四、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五、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六、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七、期貨商業同業公會。 八、各證券金融事業。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或事業。 前項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應捐助一定財產;其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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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