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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第105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5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基金保管業務,對公眾或受益人違反
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全權委託保管業務或其他本法所定業務,對公眾或客戶違反
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前二項規定,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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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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