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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第112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 一、未依
第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交付公開說明書。 二、違反
第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使用類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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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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