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第109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9條

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自白或自首者,得減輕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AI 白話解釋
← 第108條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第1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