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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四、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五、受益人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六、運用基金投資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七、證券投資信託之收益分配事項。 八、受益憑證之買回事項。 九、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十一、基金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事項。 十三、受益人會議之召開事由、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並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前項第四款應記載信託監察人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應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洽商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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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4條指數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標的指數名稱。…第3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外,並應載明在證…第41-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外,並應載…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3條受益人購買或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費用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所收取經理或保管費用之上限…第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第5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於基金資產之運用有指示權,並應親自為之,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第6條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指示運用基金之資產,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第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於國外者,得委託提供國外投資顧問服務之公司或其集團企業提供集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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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