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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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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5條第一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風險暴露之計算方式、第五項、第十條之一、第十四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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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