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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 第24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24條
第 三 章 基金之種類 › 第 一 節 通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基金,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子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且應一次申請同時募集;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二、子基金得依資產配置理念,選擇某一種類基金為區隔配置或交叉組合各種類基金。 三、每一子基金應簽訂個別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並敘明下列事項: (一)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二)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子基金間之轉換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其轉換費用得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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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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