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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24條

第 三 章 基金之種類 › 第 一 節 通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基金,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子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且應一次申請同時募集;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二、子基金得依資產配置理念,選擇某一種類基金為區隔配置或交叉組合各種類基金。 三、每一子基金應簽訂個別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並敘明下列事項: (一)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二)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子基金間之轉換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其轉換費用得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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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19條基金之名稱不得違反其基本方針及投資範圍,且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基金有約定…第20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得投資地區、市場、種類及…第2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本會另有規定外,得募集或私募以外幣計價之基金,其申購、買回以及所應付相關費…第22條基金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本身經理之基金時,不得收取經理費。第23條基金之種類如下:一、股票型基金。二、債券型基金。三、平衡型基金及多重資產型基金。四、指數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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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