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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19條

基金之名稱不得違反其基本方針及投資範圍,且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基金有約定到期日者,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存續年期或到期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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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