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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22條

基金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本身經理之基金時,不得收取經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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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