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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 第25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25條
第 三 章 基金之種類 › 第 二 節 股票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指投資股票總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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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三項、…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得投資地區、市場、種類及…
第41-1條
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於特定投資方針運用基金投資,主動分析作成決策,並在證…
第55條
第一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風險暴露之計算方式、第五項、第十條之一、第十四條、第…
「股票型基金」的其他條文
第26條
股票型基金之名稱表示投資某個特定標的、地區或市場者,該基金投資於相關標的、地區或市場之有價證…
← 第24條
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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