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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頒給辦法
› 第10條
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頒給辦法 第10條
功標、年資標應妥善保管,如有損壞遺失,得敘明緣由,報請換發或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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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警察人員指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之人員。
第3條
警察人員記大功者,得頒給功標。累積嘉獎三次,以記功一次論,記功三次以記大功一次論。
第4條
功標用紅,白、藍三色構成,其種類如左:一、短型功標:中綴小型金色梅花一顆表示記大功一次。二、…
第5條
警察人員服務十年以上者,得頒給年資標,其等級規定如左:一、特等:服務滿四十年者。二、一等一級…
第6條
功獎、年資之計算,以在警察機關服務期間為限,曾在警察機關任行政及技術人員職務之獎勵、年資或警…
第7條
功標、年資標,由各警察機關於翌年一月底造具名冊通案辦理查報請領,其核發機關權責區分如左:一、…
第8條
功標、年資標由核發機關首長於慶典或集會時頒給。
第9條
功標、年資標於著禮服或制服時佩帶,皆佩於上衣左襟,年資標佩於功標之左方或下方,與勳表、獎標同…
第11條
功標、年資標不得有冒佩情事,違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議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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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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