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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頒給辦法
› 第7條
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頒給辦法 第7條
功標、年資標,由各警察機關於翌年一月底造具名冊通案辦理查報請領, 其核發機關權責區分如左: 一、警監為內政部。 二、警正依其所屬,分別為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或授權直轄市政府警察 局、各縣 (市) 警察局、各專業警察機關。 三、警佐依其所屬,分別為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或 授權各縣 (市) 警察局、各專業警察機關。 前項功標、年資標,由內政部統一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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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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