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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頒給辦法 第5條

警察人員服務十年以上者,得頒給年資標,其等級規定如左: 一、特等:服務滿四十年者。 二、一等一級:服務滿三十五年者。 三、一等二級:服務滿三十年者。 四、二等一級: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五、二等二級:服務滿二十年者。 六、三等一級:服務滿十五年者。 七、三等二級:服務滿十年者。 年資之計算,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一年。 年資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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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