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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頒給辦法 第6條

功獎、年資之計算,以在警察機關服務期間為限,曾在警察機關任行政及 技術人員職務之獎勵、年資或警察法公布前任專業警察之獎勵、年資合併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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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