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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死亡殘廢特別給付金發給辦法 第4條

警察人員執行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之勤務或參與各種訓練、演習等,遭受暴 力或意外傷害致死亡或殘廢者,發給特別給付金;其發給金額如下: 一、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殘廢: (一) 全殘廢: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 半殘廢: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 部分殘廢:新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所定殘廢,依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殘廢證明, 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殘廢等級證明書為準。殘廢程度 自受傷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加重者,按加重程度發給特別給付金。其殘 廢程度加重致死者,發給死亡特別給付金,並應扣除已領殘廢特別給付金 。 第一項所定特別給付金發給金額,必要時得由內政部基於事實需要,專案 陳報行政院調整。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死亡殘廢特別給付金發給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警察機關之一般行政及技術人員執行警察勤務或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於實習支援服行警…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警察人員,指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第3條本辦法所需特別給付金,由內政部警政署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第5條警察人員發生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中…第6條警察機關之一般行政及技術人員執行警察勤務或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於實習支援服行警…第7條因公受傷、殘廢人員或死亡人員之遺族對於特別給付金申請案核定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受核定函之次…第8條依本辦法發給之特別給付金額度,應抵充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之慰問金。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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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