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死亡殘廢特別給付金發給辦法 › 第7條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死亡殘廢特別給付金發給辦法 第7條

因公受傷、殘廢人員或死亡人員之遺族對於特別給付金申請案核定結果, 如有異議,得於收受核定函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證明文件或理由,由 服務機關、學校送核定權責機關重行核定,並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死亡殘廢特別給付金發給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