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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死亡殘廢特別給付金發給辦法 第6條

警察機關之一般行政及技術人員執行警察勤務或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 專科學校學生於實習支援服行警察勤務或奉令協助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 期間,發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死亡或殘廢者,比照本辦法發給特別給付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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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