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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10條

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所定申請人不能申請時,由其服務機關、學校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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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