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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 第2條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 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及中央警察大學之警察人員有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所定情形者,其主管機關分別為海洋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及中央警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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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本辦法所定全失能或半失能之標準,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
第4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給與教養之子女,包括下列人員之婚生子女及其在執行勤務遭受暴力…
第5條
給與子女教養之方式如下:一、生活費用補助:每一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二、就學費用補助…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生活費用補助,由受教養之子女或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
第7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就學費用補助,由受教養之子女或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
第8條
經核定給與就學費用補助之學生,在學期中有休學、退學、開除學籍、退出實驗教育或因故停止實驗教育…
第9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由法定代理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第四…
第10條
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所定申請人不能申請時,由其服務機關、學校代為申請。
第11條
下列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半失能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教養準用本…
第12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前條第三款之公務人員,有本辦法所定情形者,由受會同執…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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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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