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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7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就學費用補助,由受教養之子女或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第四條所定人員殉職或確定失能之日起,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規定後,層轉主管機關核定: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學生證或學生身分證明影本。 三、學費繳費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事實之證明文件。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或權責機關核發之撫卹金證書。 五、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證明書。 前項所定就學費用補助,同時有政府其他教育補助者,由申請人擇一申請。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之就學費用補助,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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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所定申請人不能申請時,由其服務機關、學校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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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