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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警察勤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之配備,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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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