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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裝管理辦法 第5條

警察服裝損毀者,其賠償責任依左列規定: 一、在倉庫者,由負責管理人員賠償。 二、在運輸中者,由負責押運或運輸人員賠償。 三、共同保管使用者,由共同保管人或使用人賠償。 四、配發個人使用者,由使用人賠償。 前項賠償之計算依附表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警察服裝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警察服裝係指依警察服制條例第二條、第五條規定製發之制服及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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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