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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裝管理辦法 第9條

警察服裝使用年限,自領用之日起算,已逾使用年限,由各警察機關自行 註銷。逾使用年限經註銷者除另有規定須繼續使用或繳還外,概不繳還。 但學校或訓練機關學員生領用之服裝仍應繳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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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