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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裝管理辦法 第6條

警察服裝因執行公務或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等情事發生損毀時,應於 原因消滅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損毀情形報由該管主管 (官) 查明層轉主管 機關核定後,依規定註銷或補發。 警察服裝之損毀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經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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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