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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裝管理辦法 第7條

警察服裝使用人異動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限期服務警 (隊) 員服務期滿離職時,應繳還服務期間所領用之冬、 夏季警察制服、臂章、胸章、領章。 二、資遣、辭職、免 (撤) 職人員離職時,應繳還臂章及所領未逾使用年 限冬、夏季警察制服、胸章、領章。 三、各警察機關相互間人員遷調離職時,除臂章應繳還原服務機關外,其 餘服裝均隨人移轉。 四、退休人員離職時除臂章外所領服裝免予繳還。 五、在職死亡人員所領服裝得隨殮葬。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移交不清者,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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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