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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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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以下簡稱現職委待人員)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第3條現職委待人員,得繼續留用至離職為止,並不得辦理陞遷。但在現職機關之遷調,不在此限。現職委待人…第4條現職委待人員之薪給,比照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現職委待人員之年功薪晉支及其他給與事項,準用…第5條現職委待人員之考成及勳獎,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勳章條例、獎章條例、警察獎章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第6條現職委待人員之停職、復職及免職案件,準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第7條現職委待人員之退休、資遣及撫卹事項,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現職委待…第8條現職委待人員之留職停薪、義務、請假、保險及其他限制或禁止事項,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公務…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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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