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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款所稱成績優良,指請獎年資之考績(成)二分之一以上考列甲等,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最近五年曾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 二、最近十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休職處分;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處分。 三、最近三年考績(成)曾列丙等以下。 四、最近三年曾有曠職紀錄。 五、最近三年曾受記一大過以上懲處。 前項第五款所定記一大過以上懲處,其平時考核記大功、記大過不得相抵,記過以下不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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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警察獎章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本條例第三條所定積功晉等級,如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請頒警察獎章,已獲頒同等同級者,得晉至較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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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