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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 第3條
警察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
第二條
第十一款所稱成績優良,指請獎年資之考績(成)二分之一以上考列甲等,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最近五年曾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 二、最近十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休職處分;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處分。 三、最近三年考績(成)曾列丙等以下。 四、最近三年曾有曠職紀錄。 五、最近三年曾受記一大過以上懲處。 前項第五款所定記一大過以上懲處,其平時考核記大功、記大過不得相抵,記過以下不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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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警察獎章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積功晉等級,如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請頒警察獎章,已獲頒同等同級者,得晉至較高一…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款所稱在職繼續期間,指受獎人員於警察機關(構)或學校(以下簡稱警察機關)自…
第4條
依本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請頒警察獎章者,以最高年資頒給。未頒給之較低年資警察獎章,得於退休…
第5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積功晉等級,如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請頒警察獎章,已獲頒同等同級者,得晉至較高一…
第6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依本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請頒警察獎章者,簡任職頒…
第7條
警察獎章由警察機關送經內政部警政署層轉內政部核頒。
第8條
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請頒警察獎章者,應具體列舉功績或特殊優良事蹟。依本條例第二條…
第9條
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請頒警察獎章者,於死亡後,得由該警察人員之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
第10條
警察獎章得於警察節、重要慶典或集會時頒給。
第11條
本細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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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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