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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積功晉等級,如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請頒警察獎章,已獲頒同等同級者,得晉至較高一級;晉至一級者,得晉至較高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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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