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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7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並即告知第三人: 一、原因事實消失者。 二、蒐集目的達成者。 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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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