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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第16條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前二項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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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