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護照條例 › 第21條

護照條例 第21條

第 二 章 護照之申請、換發及補發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 一、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 二、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證明文件或檔存護照資料有相當差異。 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四、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五、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 六、污損或毀損護照。 七、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就其法定處理期間延長至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至六個月。 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護照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其效期為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一、因天災、…第23條護照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一、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護照之申請、換發及補發」的其他條文

第15條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一、在國內首次申…第16條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第17條護照記載事項除資料頁外,於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加簽。第18條護照申請人不得與他人申請合領一本護照;非因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第20條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其效期為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一、因天災、…
← 第20條看 護照條例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