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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 第19條
護照條例 第19條
第 二 章 護照之申請、換發及補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四、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護照製作有瑕疵。 六、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二、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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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護照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費。普通護照除因公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徵收規費;但護照自核發之日起…
「護照之申請、換發及補發」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一、在國內首次申…
第16條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
第17條
護照記載事項除資料頁外,於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加簽。
第18條
護照申請人不得與他人申請合領一本護照;非因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
第20條
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其效期為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一、因天災、…
第21條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一、未依規…
← 第18條
看 護照條例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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