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護理人員法 › 第31條

護理人員法 第31條

護理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吊扣其負責護理人員證書二年。
AI 白話解釋
← 第30-1條看 護理人員法 全文第3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